澳門歷史檔案館

道德守則 (第三頁)

5. 檔案工作者應對他們從事的檔案工作進行記錄,並能對他們的工作進行辯護。
檔案工作者應提倡在檔的整個生命週期中採取良好的保管辦法,並在和檔創建者們合作後選擇新的格式和新的資訊管理辦法。他們還應在考慮獲得現有檔的同時,確保現有的資訊和從最初的程式合併而來的檔案系統同樣適於貴重檔的保護。在與檔轉移官員或所有人進行磋商時,檔案工作者應在盡可能全盤考慮下列因素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決定:轉讓、捐贈或出售的權力;財政安排和利益;處理計畫;版權和訪問條件。檔案工作者還應作一份關於檔增加、保存和已完成檔案工作的永久紀錄。

6. 檔案工作者應盡可能地提供檔案資料的對外使用,為所有使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檔案工作者應為所保管的所有檔建立適用的“一般查找幫助”和“特別查找幫助”。他們應為所有人士提供公正的建議並利用可利用的資源提供廣泛的服務。此外,檔案工作者還應本著服務公眾的原則,彬彬有禮地回答一切有關檔案的問題,並在符合機構政策、檔案保存、法律因素、個人權利和捐贈者協定的情況下,鼓勵公眾盡情適用檔案。他們應向潛在的使用者講解並公正地執行相關的限制條款。檔案工作者應勸阻不合理的訪問和適用限制,但可建議或接受其作為在限定其內明確規定的獲得物的一個條款。他們應 嚴格遵守並公正地執行在檔案獲得之日訂立的全部協定,但為了訪問自由,應根據具體情況的改變就條款進行新一輪的商議。

7. 檔案工作者應遵守利用和隱私兩大原則,遵守有關的法令法規。
檔案工作者應小心保護公司和個人隱私以及國家安全,避免對相關資訊、尤其是更新和刪除成為慣例的電子檔造成破壞。他們必須尊重建立檔或作為檔物件的個人的隱私,尤其是那些無權使用或處理檔案材料的個人的隱私。

8. 檔案工作者應珍惜所賦予的特殊信任,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私利。
檔案工作者應避免任何有損他們正直、客觀和公正的活動。他們不應損害機構、使用者和同僚的情況下謀求經濟和個人的利益。檔案工作者不應擅自收集原始檔或參與任何檔的商業活動,而且應避免任何給公眾造成利益衝突現象的行為。他們可利用所在機構的檔案進行個人研究和發表,前提是這些工作是在其他人使用檔案的同一時期內完成的。此外,他們不得洩露或使用任何禁止訪問的檔案中的資訊。他們不得讓個人的研究和發表利益妨礙他們履行應盡的專業和行政管理職責。在使用所在機構的檔案時,檔案工作者不得在未知會研究者的情況下採用後者未發表的研究結果。他們可在自己的領域查閱和評論其他人的工作,包括基於他們所在機構檔的工作。檔案工作者不得允許業外人士對他們的行為和職責進行干涉。

9. 檔案工作者應系統地不斷更新他們的檔案知識和共用他們的經驗和研究成果,從而令他們的本職工作更富有成效。檔案工作者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理解能力,為專業知識團體做出貢獻,並且確保在他們指導下接受培訓和進行活動的人士能勝任各自的工作。

10. 檔案工作者應與檔案專業和其他專業工作人員攜手促進世界檔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檔案工作者應努力和檔案專業同行加強合作、避免衝突,通過鼓勵堅持檔案標準和規範來解決困難。同時,檔案工作者還應與其他相關行業的工作人員在相互尊重和諒解的基礎上積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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