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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日期 由

市政廳

識別範圍

檔號

MO/AH/LS

標題

市政廳

涵蓋日期

1630/06/04 - 1975/12/31

著錄層級

全宗

脈絡範圍

檔案形成者名稱

市政廳

組織沿革

成立於十六世紀末(1582/1583年)的澳門市政機構(Leal Senado),源於居澳葡萄牙商人社群對自治的渴求,當時王室代表(即前往中國、日本船隊司令)只偶然到來訪察,市政機構的創建可確保澳門擁有長久的政治行政體系,澳門這種管治模式獲得當時葡印總督馬士加路也(D. 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的批准及其繼任孟尼斯(D. Duarte de Meneses)的認可,葡王菲利浦一世(Filipe I)則於1586年4月10日授權議事會(Senado,市政廳的初期實體)管理除軍隊外的多個範疇行政事務,並允許其與葡萄牙、中國及其他國家發展對外關係。

就組織架構而言,澳門議事會與十六世紀葡萄牙市政機構相類似。澳門議事會人員包括三名市政議員(vereador)、兩名普通法官(juiz)以及一名理事官(procurador)。1626年,葡印總督賦予澳門議事會直接委任澳門市長的特權。分別於1643年間和1689年,葡印總督阿維拉斯伯爵(Conde de Aveiras)及科斯達(D. Rodrigo da Costa)均重新確認由前幾任君主所授予的權利和特權。同樣,1709年12月30日,葡王若昂五世(D. João V)頒佈國王詔令(Carta Régia)認可議事會在1689年獲應允的權限,並於1712年1月6日發出聲明書再次確認。1740年間,葡印總督同意在王室大法官(ouvidor)缺席的情況下,其職權由普通法官執行,這變相廢除澳門王室大法官一職,王室大法官的職務從此交由議事會內最資深的普通法官兼任。直至1743年,王室大法官的職位才得以恢復。

十八世紀中葉起,葡萄牙政府開始採取集權化措施,藉以控制澳門議事會。1783年,海事及海外部長遵照女王瑪麗亞一世(D. Maria I)發佈的皇室制誥,向印度總督發出“指令",對澳門議事會進行改革(詳見1784年4月12日訓令),從此,澳門議事會的主要權力被削減。

在十九世紀初,拿破崙軍隊入侵葡萄牙(1807年),王室成員逃亡至巴西(1808年)。澳門議事會派船向女王瑪麗亞一世贈送昂貴的象牙工藝品。1810年,攝政王(即後來的若昂六世,D. João VI)賜給澳門議事會“忠貞"(Leal)的封號,1818年,若昂六世即位後,更向議事會授予“Senhoria"的稱謂。

1820年自由革命爆發,造就了君主立憲制的成立。1821年,若昂六世從巴西返國,同年,立憲議會制定了第一部憲法;翌年,國王向憲法宣誓。1822年,澳門被納入君主立憲制度,議事會舉行莊嚴儀式,宣誓效忠憲法。議事會也藉此機會派出代表與國王進行交涉,嘗試重獲以往特權。不久,議事會成立了新的組織班子,自由派人士取代了保守派人士,議事會也短暫恢復了因1783年皇室制誥而喪失的特權。1834年,葡萄牙實行海外殖民地的行政改革,澳門議事會(Leal Senado)被置於總督下轄範圍內,僅僅作為一個純粹的市政機構(Câmara Municipal)。1835年2月22日,澳門總督晏德那( Bernardo José de Sousa Soares de Andrea)宣布解散議事會,並開始接掌主持市政會議。1837年間,澳門總督邊度(Adriã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正式把議事會權力降格成為市政機構級別的市政廳,其後經女王瑪麗亞二世(D. Maria II)以1844年3月2日的法令(Carta de Lei)確認生效。 

1847年末,澳門總督亞馬留(Ferreira de Amaral)按照12月29日國令,解散市政廳,委任新的市政委員會,並下令重新選舉。其後於1863年,女王下令,將理事官署從議事會轄下調遷出來,併入輔政司。市政廳僅作為市政機構,其組織架構刊登於1842年3月18日國令所核准的行政法典中,並透過 1868年12月7 日第47號訓令在殖民地澳門正式公布實施。市政廳由六名市政議員組成,主席和副主席均從當中選出,管轄範圍只限於澳門。1896年,《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通過後,市政廳從此不能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進行直接通信。

海外省民政及財政部門的組織法於1914年公佈(詳見1914年8月15日第277號及第278號法律)。根據第277號法律,海外省應設有各自的組織章程;而澳門的組織章程則透過1917年11月5日第3520號國令頒佈(見於1918年1月30日憲報)。根據該組織章程,澳門省的市政機構由澳門市政廳(câmara municipal,又稱議事公局)和海島市政廳(comissão municipal,又稱海島市公局、氹仔路環公局)組成,澳門市政廳可以繼續沿用“忠貞議事會"(Leal Senado)封號,成員包括由澳門市政區直接選舉產生的五名市政議員和五名候補議員,而主席和副主席則由市政議員投票選出。

1918年7月1日第4627號國令,廢止了澳門及其他海外省的組織章程,其後由1919年5月10日第5779號國令重置澳門組織章程。1922年3月15日第10號立法性法規——《議事公局直轄各機關之組織章程》(Organização das Instituições Municipais da Província de Macau),確立了澳門市和海島市(氹仔路環)的市政機構,前者仍繼續保留其榮譽封號。

1933年11月15日第23228號法令——《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Carta Orgânicado l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和第23229號法令——《海外行政改革條例》(Reforma Administrativa Ultramarina),均於次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海外行政改革條例》成為澳門市政機構的主要制度框架,直到1999年才被新的法律制度取代。澳門市政廳主席由總督委任,另外四名成員中,兩人經直接選舉產生,其餘兩人則經由經濟利益界別團體及專業利益界別團體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1948年9月25日所頒佈的第4442號訓令,調整了市政廳的組織架構,旨在增加更多女性職位,儘管只限於打字員、檔案管理員,繕錄員、短工等特定職位。1955年7月5日第40227號國令——《澳門海外省組織法》(Estatuto da Província de Macau),重申市政廳作為澳門行政機構的角色,其主席由總督任免。

1961年6月12日的第43730號國令、10月7日的第6802號訓令和12月30日的第6858號訓令,對《海外行政改革條例》作了部份修改。其中市政廳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四名成員,主席為最高領導,四名成員每四年經選舉產生,兩名由已登記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兩名由道德及宗教利益界別團體、經濟利益界別團體或專業利益界別團體選出,如沒有該類組織,則由有納稅的葡藉自然人選出,該類人士必須已登記為選民,並已繳納不少於1000.00士姑度的稅款。

根據1963年6月27日第19921號訓令——《葡萄牙海外組織法》(Lei Orgânica do Ultramar Português),其針對市政機構的有關規定中,重申海外省的市政廳主席由各省級總督(governador de província)任命,或證實存在特殊情況下,由市級行政官(administrador do concelho)委任。澳門市政廳成員包括由總督任免的一名主席、依法經選舉產生的四名成員,以及總督委任的兩名華人代表。其後,按照1968年9月12日第48575號國令、12月14日第8848號訓令和12月31日第8936號訓令中有關規定,市政廳加入副主席一職,同樣由總督任免。

1976年2月17日頒佈的第1/76號憲法性法律——《澳門組織章程》(Estatuto Orgânico de Macau),授權總督監管包括各市政機構在內的所有公共行政機構,並授予立法會核准本地區行政體制綱要法律的職權。另外,1984年6月30日第60/84/M號法令規定,市政廳的議決必須經由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內的所有出席成員投票通過,而主席的一票具有決定性。1986年7月20日第95/86/M號訓令和第96/86/M號訓令,對澳門自治機構的有關法律制度作出修訂,解散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並成立相應的管理委員會執行有關職務。直至頒佈1989年2月27日第38/89/M號訓令、5月29日第88/89/M號訓令、6月5日第95/89/M號訓令和第96/89/M號訓令,才設立了新模式的自治機構。其後,伴隨著1989年的憲法修訂,有關澳門市政區建置及人員編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亦陸續頒布: 10月3日第24/88/M號法律——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對其作出修改的7月5日第4/93/M號法律、12月27日第11/93/M號法律——核准市政廳財政制度;10月3日第25/88/M號法律——核准市議會選舉制度及與其相關的4月1日第4/91/M號法律;10月3日第26/88/M號法律——核准市政職務章程。1996年2月23日頒佈的市政議會決議對市政廳的職能架構進行重整,決議經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於3月28日核准實施,重整後的市政廳由8個市政部門、28個處組成。《澳門基本法》中也包含一個獨立章節(第四章第五節),專門規範市政機構,而上述所提及之服務則列於第二節“行政機關”當中。雖然市政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有其特殊地位,但只掌握行政職能,向市民提供服務。1999年12月20日,澳門政權移交後,市政機構不再以“市政廳” 作為部門名稱,而經過二十一世紀幾次政治和行政架構改革後,於2001年設立“民政總署”(第17/2001號法律)。

內容及結構範圍

範圍和內容

檔案是在執行行政活動和具體政策的背景下產生和收集得來,反映了檔案形成者所從事的活動和所涉及利益的多樣性。部份文獻屬行政管理範疇,如商業管理和行政類文件;亦有屬政治範疇的文獻,如澳門與葡萄牙、中國和其他國家政府交涉的相關文件。主要的文獻類型包括信函、講辭、協議書、合同、報告、規章和收據等。

利用條件範圍

利用條件

可予查閱。惟按第3/202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部分檔案為限制查閱。

複製條件

根據《澳門檔案館規則》及相關協議進行複製。

語種/文種

葡文, 中文

檢索工具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 Boletim do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n.º 1, Jan.-Jun. 1991,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1.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 ARQUIVOS DE MACAU: Boletim do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I Tomo, Janeiro de 1981,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s.d., p. 25-34.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 ARQUIVOS DE MACAU: Boletim do 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 Tomo II, Julho a Dezembro de 1983,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s.d.

相關資料範圍

複製件的存在和地點

A0001-A0302

出版物注釋

Arquivos de Macau, 1.ª Série,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29-1931. (3 vol.) Arquivos de Macau, 2.ª Série,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41. (1 vol.) Arquivos de Macau, 3.ª Série,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64-1976. (25 vol.)

備註範圍

備註

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