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有關澳門市民申請護照的民政廳(1897/6/7至1901/3/14)檔案內,讓我們了解到一百多年前申請護照的手續以及當時的護照式樣。
有關申請手續:澳門市民如需要赴中國內地、日本和暹邏進行商務、傳教等活動,必須向澳門總督提交書面申請並注明:目的地和原因,申請人事前需取得由皇家檢察官(Delegação do Procurador da Corôa e Fazenda)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 。
經審批後,澳門省總督同時也是葡萄牙駐中國、日本和暹邏使館代表,將簽發以下式樣的葡萄牙護照:
此護照是發給一牧師赴斗門傳教之用
SC
12/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