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議事會頒佈的市政條例

檔號 : LR.0964

這本由市政廳於1872年出版的小冊子,匯集了一系列有關公共空間的規則

為有關法律效力,茲公佈城市法規如下
 
第一章
 
公共道路樹木、鋪路碎石等項目保護規則
 
第一節
樹木保護規則
 
第一條:公共土地嚴禁在樹上懸掛或纏繞物品;嚴禁攀樹,未有即時對樹木構成下條所述損毀者亦在此限;違者罰款1元。
 
第二條:嚴禁砍伐樹木、向樹木投擲石頭枝幹或同類物品、折枝或以任何方式射擊或損壞樹木;違者罰款2元。
 
3條:未持有議事會發出准照,擅自砍樹或連根拔樹者;或持有議事會發出准照,但未完全遵守准照條款者,罰款額以五倍計算。
 
第二節
 
行人道保護規則
 
第四條:觸犯下列條款者罰款1元:
 
  1. 未經許可或未持有議事會發出准照,擅自在公共道路上挖掘、鑿洞、樹立物品或拆除碎石道路的任何部份。
 
  1. 用力向地上投擲物品,造成路面損毀。
 
  1. 在路上拖行或翻滾物品,近門道處上下卸者除外。
 
第五條:在公共道路上掘地作建築或清理渠道等用途者,完工後必須回復路面平整,違者罰款1元及須支付平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