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守則

檔案工作者應遵守專業守則。身為國際檔案理事會(簡稱ICA)的成員,澳門檔案館採用了其道德守則。

引言

  1. 檔案工作者道德規範應為檔案專業建立高的標準,令檔案專業新成員了解這些標準,資深的檔案工作者緊記其專業職責,並促進公眾對檔案專業的信心。
  2. 此職業道德準則當中“檔案工作者”一詞包括從事保管、保護、保存、和管理檔案的所有人員。
  3. 應鼓勵所有檔案保管和服務機構採用有利於實施此準則的政策和方法。
  4. 此準則旨在為業內人士提供職業道德操準則方面的指引,而並非為具體問題提供專門的解決辦法。
  5. 所有原則均備有說明,原則和說明一併組成此職業道德準則。
  6. 是否執行該準則由各檔案機構和檔案專業協會自行決定;如對本準則存疑,可採取教育的方式或建立一種提供指導的機構;如認為合適,還可對不道德行為進行調查,實行制裁。

行為準則

  1. 檔案工作者應保護檔案資料的完整,以確保其作為歷史證據的可靠性。
    檔案工作者的主要職責是確保他們保護或保管的檔案的完整,而想要做到這一點,他們必須考慮檔案保管機構、檔案產生者和使用者過去、現在和將來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檔案工作者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是評估他們專業程度的指標。他們應抵禦任何外來力量的干預、隱瞞、扭曲事實或竄改證據的壓力。

     
  2. .檔案工作者應該從歷史、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檔案進行鑒定、篩選和保管,從而確保檔案的來源原則,明顯地保持檔案的原有關係。

    檔案工作者必須遵守普遍認同的原則和方法,並依照檔案原則履行職責,這些原則包括現行、半現行檔案、電子和媒體檔案的產生、保護和處理;移交到檔案館永久保存的檔案的挑選和收集;對檔案的安全保管和保護,以及檔案的整理、著錄、出版和利用。此外,檔案工作者還需對檔案產生機構的行政管理要求和收集原則有充分了解,對檔案作出公正的鑒定。他們應根據檔案原則(即來源原則和原始順序原則)和認可的標準,在一切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盡快對挑選進館的檔案進行整理和著錄。檔案工作者應根據其所在機構的設立目的和資源收集檔案,接收檔案時不應有損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他們應通過合作的方式把檔案保存在最合適的庫房;對因戰爭或占領期間所竊取的公共檔案歸還檔案原產生國。

     
  3. 檔案工作者在進行檔案整理、保護和利用中應保護檔案的真實性。
    檔案工作者應確保在鑒定、整理、著錄、保存和使用檔案(尤其是電子和多媒體檔)時不會削減其價值。每一次抽樣調查都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方法和標準執行,而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件需充分考慮檔案的法律和內在資訊的價值。當檔案為有限制利用時,需向使用者說明這一事實。

     
  4. 檔案工作者應確保檔案資料的連續可用性。
    檔案工作者在決定檔案保存或銷毀時,主要考慮保存那些能反映檔案產生者、存檔機構和個人主要活動證據的檔案,但也要考慮使用者的需要。檔案工作者應注意,收集一些有趣但來歷不明的檔案有可能會導致非法的商業活動。他們還應和其他檔案工作者以及執法機關合作,逮捕和起訴偷竊檔案的嫌犯。

     
  5. 檔案工作者應對他們從事的檔案工作進行記錄,並能對他們的工作進行辯護。
    檔案工作者應提倡在檔案的整個生命週期中採取良好的管理辦法,並與檔案產生者合作選擇新的方式和新的資訊管理辦法。他們不僅要收集現有的檔案,還應保證工作程序從一開始就將現有的資訊和檔案體系結合進而保存珍貴檔案。檔案工作者在與檔案移交官員或檔案所有人進行磋商時,應盡可能全盤考慮下列因素而作出合理的決定:檔案移交、捐贈或出售的權利;財政安排和效益;檔案的整理計畫;版權和利用條件。檔案工作者還應作一份關於檔案接收、保存和全部檔案工作的永久記錄。

     
  6. 檔案工作者應盡可能地提供檔案資料的對外利用,為所有使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檔案工作者應為所保存的所有檔案建立“一般性查找”和“專門查找”的協助工具。他們應為所有人士提供公正的服務,並利用可利用的資源提供廣泛的服務。此外,檔案工作者還應本著服務公眾的原則,彬彬有禮地回答一切有關檔案的問題,並在符合機構政策、檔案保存、法律因素、個人權利和捐贈者協定的情況下,鼓勵公眾使用檔案,並應公正地向使用者講解檔案限制使用的原因。他們應嚴格遵守並公正地履行在檔案收集時所訂立協定,但為了利用自由化,應根據具體情況與的改變與檔案移交部門就利用條款進行新的商議。

     
  7. 檔案工作者應遵守利用和隱私兩大原則,遵守有關的法令法規。
    檔案工作者應小心保護集體和個人的隱私以及國家安全,避免對相關資訊造成破壞,尤其是易於更新和刪除的電子檔案。他們必須尊重檔案產生者或檔案所涉及的個人隱私,尤其是那些檔案資料內無權使用或處理的個人隱私。

     
  8. 檔案工作者應珍惜所賦予的特殊信任,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私利。
    檔案工作者應避免任何有損他們正直、客觀和公正的活動。他們不應損害機構、使用者和專業同行的情況下謀求經濟和個人的利益。檔案工作者不應私自收集其所保管範圍內的原件或參與任何檔案買賣的商業活動,而且應避免任何給公眾造成利益衝突現象的行為。他們可利用所在機構的檔案進行個人研究和出版,前提是這些工作是在其他人使用檔案的同一條件下進行。此外,他們不得洩露或使用任何禁止利用的檔案資訊。他們不得讓個人的研究和出版妨礙他們所在檔案機構的專業責任和行政管理正常運作。在使用所在機構的檔案時,檔案工作者不得在未知會研究者的情況下使用其未發表的研究結果。他們可在自己的領域查閱和評論其他人的工作,包括基於他們所在機構檔的工作。檔案工作者不得允許業外人士對他們的行為和職責進行干涉。

     
  9. 檔案工作者應系統地不斷更新他們的檔案知識和共享他們的經驗和研究成果,從而令他們的本職工作更富有成效。
    檔案工作者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能力,為所從事的專業機構做出貢獻,並且確保在他們指導下接受培訓和進行活動的人士能勝任各自的工作。

     
  10. 檔案工作者應與檔案專業和其他專業工作人員攜手促進世界檔案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檔案工作者應努力和檔案專業同行加強合作、避免衝突,通過鼓勵堅持檔案標準和規範來解決困難。同時,檔案工作者還應與其他相關行業的工作人員在相互尊重和諒解的基礎上積極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