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室服務指南

讀者證申請

  1. 澳門檔案館讀者證申請須於本館網頁(www.archives.gov.mo)辦理登記手續,費用全免。
  2. 申請人請於網頁內點擊“申請讀者證”,填妥相關資料後,按下“遞交”,即可完成登記手續。
  3. 申請人完成申請後,請攜同身份證明文件親臨澳門檔案館接待處辦理領取讀者證手續。

 

閱讀區使用指引

  1. 閱讀區僅供本館讀者使用。
  2. 進入閱讀區前請出示讀者本人的讀者證,並將個人隨身物品存放在儲物櫃內。
  3. 讀者請在接待處辦理檔案文獻調閱手續,縮微膠卷的調閱申請每次只限三卷。
  4. 讀者離開檔案館前必須交還其調閱的檔案文獻和縮微膠卷,如需短暫離開請通知本館職員,30分鐘未返回本館者,其調閱的檔案文獻和縮微膠卷視作交還。
  5. 每天最遲交還檔案文獻和縮微膠卷時間為閉館前15分鐘。
  6. 讀者如需於星期六閱讀檔案文獻,必須於星期五下午5時前辦理調閱手續。
  7. 檔案及特藏文獻僅限於透過縮微膠卷閱讀。
  8. 所有檔案文獻必須在閱讀區內閱讀。
  9. 請妥善使用調閱的檔案文獻、縮微膠卷和縮微閱讀機。
  10. 閱讀區內只許使用鉛筆。
  11. 嚴禁塗劃、修改、折疊或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文獻。
  12. 嚴禁吸煙、飲食、喧嘩及任意丟棄廢棄物,以維護環境整潔。
  13. 禁止使用手提電話和攝影器材。
  14. 本館保留處理所有超過24小時無人認領物品之權利。
  15. 讀者如需任何協助,可向接待處職員查詢。

 

複印服務

  1. 讀者可申請複印檔案,並請在接待處辦理有關手續。
  2. 只允許複印已公開查閱之檔案文獻。
  3. 讀者必須嚴格遵守知識產權之規定。
  4. 讀者須清楚填寫〈複製申請表〉。
  5. 複印僅供個人研究之用,其他用途須於〈複製申請表〉上註明,經館方批准後方可進行複印。
  6. 本館遵守已公佈的《服務承諾》為讀者提供複印服務;若讀者的複印申請不在《服務承諾》範圍之內,本館將盡力滿足完成。
  7. 本館根據經由第171/91/M號訓令、第165/93/M號訓令及第0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3/89/M號訓令核准的《歷史檔案館規則》第9條所指之價目表收取複製費。
  8. 檔案文獻之複印由本館職員負責。
  9. 當複印件完成後,本館職員即通知讀者領取複印件和繳交複製費。
  10. 經通知後逾6個月未領取之複印件,本館將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