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议事会颁布的市政条例

档号 : LR.0964

这本由市政厅於1872年出版的小册子,汇集了一系列有关公共空间的规则

为有关法律效力,兹公布城市法规如下
 
第一章
 
公共道路树木、铺路碎石等项目保护规则
 
第一节
树木保护规则
 
第一条:公共土地严禁在树上悬挂或缠绕物品;严禁攀树,未有即时对树木构成下条所述损毁者亦在此限;违者罚款1元。
 
第二条:严禁砍伐树木、向树木投掷石头枝干或同类物品、折枝或以任何方式射击或损坏树木;违者罚款2元。
 
3条:未持有议事会发出准照,擅自砍树或连根拔树者;或持有议事会发出准照,但未完全遵守准照条款者,罚款额以五倍计算。
 
第二节
 
行人道保护规则
 
第四条:触犯下列条款者罚款1元:
 
  1. 未经许可或未持有议事会发出准照,擅自在公共道路上挖掘、凿洞、树立物品或拆除碎石道路的任何部份。
 
  1. 用力向地上投掷物品,造成路面损毁。
 
  1. 在路上拖行或翻滚物品,近门道处上下卸者除外。
 
第五条:在公共道路上掘地作建筑或清理渠道等用途者,完工後必须回复路面平整,违者罚款1元及须支付平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