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室服务指南

读者证申请

  1. 澳门档案馆读者证申请须於本馆网页(www.archives.gov.mo)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全免。
  2. 申请人请於网页内点击“申请读者证”,填妥相关资料後,按下“递交”,即可完成登记手续。
  3. 申请人完成申请後,请携同身份证明文件亲临澳门档案馆接待处办理领取读者证手续。

 

阅读区使用指引

  1. 阅读区仅供本馆读者使用。
  2. 进入阅读区前请出示读者本人的读者证,并将个人随身物品存放在储物柜内。
  3. 读者请在接待处办理档案文献调阅手续,缩微胶卷的调阅申请每次只限三卷。
  4. 读者离开档案馆前必须交还其调阅的档案文献和缩微胶卷,如需短暂离开请通知本馆职员,30分钟未返回本馆者,其调阅的档案文献和缩微胶卷视作交还。
  5. 每天最迟交还档案文献和缩微胶卷时间为闭馆前15分钟。
  6. 读者如需於星期六阅读档案文献,必须於星期五下午5时前办理调阅手续。
  7. 档案及特藏文献仅限於透过缩微胶卷阅读。
  8. 所有档案文献必须在阅读区内阅读。
  9. 请妥善使用调阅的档案文献、缩微胶卷和缩微阅读机。
  10. 阅读区内只许使用铅笔。
  11. 严禁涂划、修改、折叠或以其他方式损毁档案文献。
  12. 严禁吸烟、饮食、喧哗及任意丢弃废弃物,以维护环境整洁。
  13. 禁止使用手提电话和摄影器材。
  14. 本馆保留处理所有超过24小时无人认领物品之权利。
  15. 读者如需任何协助,可向接待处职员查询。

 

复印服务

  1. 读者可申请复印档案,并请在接待处办理有关手续。
  2. 只允许复印已公开查阅之档案文献。
  3. 读者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之规定。
  4. 读者须清楚填写〈复制申请表〉。
  5. 复印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其他用途须於〈复制申请表〉上注明,经馆方批准後方可进行复印。
  6. 本馆遵守已公布的《服务承诺》为读者提供复印服务;若读者的复印申请不在《服务承诺》范围之内,本馆将尽力满足完成。
  7. 本馆根据经由第171/91/M号训令、第165/93/M号训令及第0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183/89/M号训令核准的《历史档案馆规则》第9条所指之价目表收取复制费。
  8. 档案文献之复印由本馆职员负责。
  9. 当复印件完成後,本馆职员即通知读者领取复印件和缴交复制费。
  10. 经通知後逾6个月未领取之复印件,本馆将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