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守则

档案工作者应遵守专业守则。身为国际档案理事会(简称ICA)的成员,澳门档案馆采用了其道德守则。

引言

  1. 档案工作者道德规范应为档案专业建立高的标准,令档案专业新成员了解这些标准,资深的档案工作者紧记其专业职责,并促进公众对档案专业的信心。
  2. 此职业道德准则当中“档案工作者”一词包括从事保管、保护、保存、和管理档案的所有人员。
  3. 应鼓励所有档案保管和服务机构采用有利於实施此准则的政策和方法。
  4. 此准则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职业道德操准则方面的指引,而并非为具体问题提供专门的解决办法。
  5. 所有原则均备有说明,原则和说明一并组成此职业道德准则。
  6. 是否执行该准则由各档案机构和档案专业协会自行决定;如对本准则存疑,可采取教育的方式或建立一种提供指导的机构;如认为合适,还可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调查,实行制裁。

行为准则

  1. 档案工作者应保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以确保其作为历史证据的可靠性。
    档案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他们保护或保管的档案的完整,而想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必须考虑档案保管机构、档案产生者和使用者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档案工作者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评估他们专业程度的指标。他们应抵御任何外来力量的干预、隐瞒、扭曲事实或窜改证据的压力。

     
  2. .档案工作者应该从历史、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档案进行鉴定、筛选和保管,从而确保档案的来源原则,明显地保持档案的原有关系。

    档案工作者必须遵守普遍认同的原则和方法,并依照档案原则履行职责,这些原则包括现行、半现行档案、电子和媒体档案的产生、保护和处理;移交到档案馆永久保存的档案的挑选和收集;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保护,以及档案的整理、着录、出版和利用。此外,档案工作者还需对档案产生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和收集原则有充分了解,对档案作出公正的鉴定。他们应根据档案原则(即来源原则和原始顺序原则)和认可的标准,在一切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对挑选进馆的档案进行整理和着录。档案工作者应根据其所在机构的设立目的和资源收集档案,接收档案时不应有损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他们应通过合作的方式把档案保存在最合适的库房;对因战争或占领期间所窃取的公共档案归还档案原产生国。

     
  3. 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档案整理、保护和利用中应保护档案的真实性。
    档案工作者应确保在鉴定、整理、着录、保存和使用档案(尤其是电子和多媒体档)时不会削减其价值。每一次抽样调查都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方法和标准执行,而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件需充分考虑档案的法律和内在资讯的价值。当档案为有限制利用时,需向使用者说明这一事实。

     
  4. 档案工作者应确保档案资料的连续可用性。
    档案工作者在决定档案保存或销毁时,主要考虑保存那些能反映档案产生者、存档机构和个人主要活动证据的档案,但也要考虑使用者的需要。档案工作者应注意,收集一些有趣但来历不明的档案有可能会导致非法的商业活动。他们还应和其他档案工作者以及执法机关合作,逮捕和起诉偷窃档案的嫌犯。

     
  5. 档案工作者应对他们从事的档案工作进行记录,并能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辩护。
    档案工作者应提倡在档案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采取良好的管理办法,并与档案产生者合作选择新的方式和新的资讯管理办法。他们不仅要收集现有的档案,还应保证工作程序从一开始就将现有的资讯和档案体系结合进而保存珍贵档案。档案工作者在与档案移交官员或档案所有人进行磋商时,应尽可能全盘考虑下列因素而作出合理的决定:档案移交、捐赠或出售的权利;财政安排和效益;档案的整理计画;版权和利用条件。档案工作者还应作一份关於档案接收、保存和全部档案工作的永久记录。

     
  6. 档案工作者应尽可能地提供档案资料的对外利用,为所有使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档案工作者应为所保存的所有档案建立“一般性查找”和“专门查找”的协助工具。他们应为所有人士提供公正的服务,并利用可利用的资源提供广泛的服务。此外,档案工作者还应本着服务公众的原则,彬彬有礼地回答一切有关档案的问题,并在符合机构政策、档案保存、法律因素、个人权利和捐赠者协定的情况下,鼓励公众使用档案,并应公正地向使用者讲解档案限制使用的原因。他们应严格遵守并公正地履行在档案收集时所订立协定,但为了利用自由化,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的改变与档案移交部门就利用条款进行新的商议。

     
  7. 档案工作者应遵守利用和隐私两大原则,遵守有关的法令法规。
    档案工作者应小心保护集体和个人的隐私以及国家安全,避免对相关资讯造成破坏,尤其是易於更新和删除的电子档案。他们必须尊重档案产生者或档案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档案资料内无权使用或处理的个人隐私。

     
  8. 档案工作者应珍惜所赋予的特殊信任,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私利。
    档案工作者应避免任何有损他们正直、客观和公正的活动。他们不应损害机构、使用者和专业同行的情况下谋求经济和个人的利益。档案工作者不应私自收集其所保管范围内的原件或参与任何档案买卖的商业活动,而且应避免任何给公众造成利益冲突现象的行为。他们可利用所在机构的档案进行个人研究和出版,前提是这些工作是在其他人使用档案的同一条件下进行。此外,他们不得泄露或使用任何禁止利用的档案资讯。他们不得让个人的研究和出版妨碍他们所在档案机构的专业责任和行政管理正常运作。在使用所在机构的档案时,档案工作者不得在未知会研究者的情况下使用其未发表的研究结果。他们可在自己的领域查阅和评论其他人的工作,包括基於他们所在机构档的工作。档案工作者不得允许业外人士对他们的行为和职责进行干涉。

     
  9. 档案工作者应系统地不断更新他们的档案知识和共享他们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从而令他们的本职工作更富有成效。
    档案工作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为所从事的专业机构做出贡献,并且确保在他们指导下接受培训和进行活动的人士能胜任各自的工作。

     
  10. 档案工作者应与档案专业和其他专业工作人员携手促进世界档案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档案工作者应努力和档案专业同行加强合作、避免冲突,通过鼓励坚持档案标准和规范来解决困难。同时,档案工作者还应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在相互尊重和谅解的基础上积极合作。